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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灯光研究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一)本会定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灯光研究委员会,简称“电视灯光研究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本会是我国电视照明技术与艺术工作者的群众性组织,它集中了电视灯光照明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门研究人员,在电视照明界它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学术权威性,电视灯光研究委员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会的宗旨是: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学术研究,执行协会的一切规章制度,广泛交流专业及业务经验,为本专业的理论建设服务。
2、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党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政策,繁荣电视艺术创作,团结电视照明工作者,运用各种方式、方法推动我国电灯光照明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提高电视照明质量,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二、任务
(四)通过不同方式和创造各种条件,积极组织电视灯光方面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高电视灯光照明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提高电视灯光照明队伍与人员的素质。
(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按照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涉外活动的规定,积极开展国际电视照明方面的交流活动。
(六)组织电视照明方面的专业培训,有效提高照明工作者的业务能力。
(七)定期组织电视灯光设备展示与技术交流会,积极向会员和会员单位推荐各种新型灯具,增进会员与厂方的联系,为厂方提供灯具使用方面的各种信息、提高灯具的制作质量,使灯具的制作技术直接为灯光照明的艺术效果服务。
(八)协助协会做好优秀电视节目、学术论文、著作的评奖工作,并设立《电视照明优秀论文奖》、《电视照明优秀节目奖》、《电视照明优秀灯具奖》,定期进行评奖,评审准则将按照协会的标准和本会的评奖“规则”进行。
三、会员
(九)电视灯光研究委员会依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章程向协会推荐会员。
(十) 进入电视研究委员会的会员除了具备协会的会员标准入会外,还应在专业上有适当的要求:
1、从事电视照明专业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灯光师或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电视照明专业工作者。
2、具有初级职称但有突出工作成绩,曾参加被国家承认的电视片评奖活动并获得奖励的。
3、对长期从事电视照明技术或艺术创作工作的有显著贡献者,由本会建议并经学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十一)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和本研究委员会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3、优先考虑或推荐会员的作品(论文、电视灯光片等),对积极参加评奖的单位与个人要给予照顾。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可自由退会。
(十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接受本会委托和各种任务。
3、建议本会开展相关的活动,反映对研究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交纳会费。
四、组织
(十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由协会批准成立,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名誉会长和顾问。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研究会日常领导工作。上述人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委员单位协商产生,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
(十四)本会每年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或者常务理事会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向会员汇报本年度工作情况,向会员印发当年工作总结提纲,并把工作计划和总结报请协会。(注:连续两年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又不请假者,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
(十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副秘书长以上的行政业务领导每两年重新调整一次,根据实际工作能力与本会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名额。
五、经费
(十六)本会的经费一律自筹。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注:两年以上不交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2、业务咨询服务的收入。
3、有关企业的捐赠(对经常捐赠的单位要通报表扬或增送证书)。
4、有关合法的专业活动收入。
5、政府(或靠挂)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的资助等。
(十七)专业研究委员会定期向全体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六、准则
(十八)本章程经专业研究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协会批准,于2001年月9日正式执行,本会章程在执行中广泛接受会员建议可根据情况和执行时间进行适当修改。有关事宜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电视灯光研究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灯光研究委员会主办 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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